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民申20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嘉东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吐曼河与315国道交汇处北侧中亚商贸城第一城5幢1层29号。
法定代表人:邱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华,新疆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阿图什**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州阿图什市团结路种子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田曦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宏均,新疆越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疆嘉东信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东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阿图什**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31民终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嘉东信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出现了新的证据,嘉东信公司的送货人王靖与**公司的接货人姚明瑞之间的通话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姚明瑞系代表**公司。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支持嘉东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依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事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嘉东信公司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理由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反驳的观点,应当提供证据。本案虽在原审的证人证言里出现过“姚明瑞在工地上待过几天”的表述,再审审查期间,嘉东信公司也提交了其工作人员王靖与姚明瑞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文字),拟证明姚明瑞系代表**公司接收货物。但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及现有证据,即使能认定姚明瑞在**公司的工地上干过活,嘉东信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姚明瑞系受**公司委托而接收的案涉货物,嘉东信公司在交付货物时,没有对收货人身份进行核实,在无相关委托手续及指定文件的情况下交付货物,未尽到必要审慎的合理审查义务,也未提供事后经**公司确认的相关证据,现**公司对嘉东信公司提交的签有“姚明瑞”字样的《送货单》亦不认可。据此,原审法院对嘉东信公司出具的《送货单》未予采信,认为嘉东信公司向**公司主张货款、税金、利息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嘉东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嘉东信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康建强
审判员 吾尔古丽·图尔逊
审判员 王甜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伟东
书记员 热衣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