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702民初190号之一
原告***市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工业南街2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泽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东山路水泉景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泽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市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9元,减半收取1805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市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