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天泽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天泽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702民初190号

原告***市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工业南街29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录,总经理。

被告***天泽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东山路水泉景区。

法定代表人麻志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泽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天泽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扣押原告***市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李俊录名下房产证号为张房权证东公售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海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