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天泽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天泽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702民初190号之二

原告***市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工业南街29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东升,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泽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东山路水泉景区。

法定代表人麻志成,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2月28日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190号财产保全裁定,将被告***天泽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予以冻结。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故应解除对被告***天泽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天泽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马海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