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702民初190号之二
原告***市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工业南街29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东升,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泽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东山路水泉景区。
法定代表人麻志成,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2月28日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190号财产保全裁定,将被告***天泽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予以冻结。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故应解除对被告***天泽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天泽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马海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