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

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与陕西泉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29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泉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56年3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与陕西泉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164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224641.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无房产、无国土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查封,不处理。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石东彦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党白鹭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