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

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与宁县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12执1304号
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宁县大酒店:
申请执行人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县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陕0112民初16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宁县大酒店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2040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回的案件款20402元,(2019)陕0112民初164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2执1304号执行案件(即(2019)陕0112民初164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0年4月17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