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2民初6457号
原告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市徐家湾红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6786476928。
法定代表人蔺元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伟,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凯,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鼎盛门窗工程有。住所地:**安市雁塔区雁环中路付**号院内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87443678M。
法定代表人熊文根。
原告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鼎盛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蕾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