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

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3民初3105号
原告: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蔺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
原告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景花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