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

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兆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恢702-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兆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31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2月30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兆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5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案款92287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52100.53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无证券、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存款、无车辆。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套房。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未办理初始登记,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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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贺诚
审判员  韩勇
审判员  胡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