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聚信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3民初3253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天河南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
法定代表人:白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天水聚信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书苑路(桥南体育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温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水聚信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我院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台忠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程富强
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