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3民初764号
原告:**,男,1995年3月出生,天水启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白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郭某,男,1979年11月出生,住陇南市武都区。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晓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蒋丽波
书 记 员 冯珺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