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3民初646号之二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天水聚信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天水市麦积区。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天水聚信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62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281元,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