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执477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潇汉化工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橘子洲街道潇湘大道中段283号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F栋5楼。
法定代表人朱磊。
委托代理人李中灿,湖南华略律师事务所连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8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潇汉化工防腐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104执4774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李丽琴
审判员 滕 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