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恢21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潇汉化工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橘子洲街道潇湘大道中段**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磊。
委托代理人:李中灿,湖南华略律师事务所连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潇汉化工防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湘0104民初804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潇汉化工防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0年6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并于2020年6月4日、10月31日、12月12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有小额存款,名下还有小型汽车一辆,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6月13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本院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的财产线索。
2020年6月30日、12月5日分别在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系统上,扣划了被执行人***在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岭支行账户内的存款356.20元,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交通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600元,上述案款共计2956.2元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20年6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湘B××**的小型车辆,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该车辆的信息,本院暂时不予以处置。
本院于2020年12月1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2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0500元,已执行到位2956.2元,尚有127543.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李丽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