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潇汉化工防腐有限公司

湖南省潇汉化工防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恢2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潇汉化工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橘子洲街道潇湘大道中段**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磊。
委托代理人:李中灿,湖南华略律师事务所连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潇汉化工防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该案可以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潇汉化工防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止执行情形事由消除后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