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正弘奥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4号楼北座5层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哈尔滨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北区永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仲裁委员会(2016)津仲裁字第109号裁决书,受理了北京正弘奥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了欠款63万元。申请执行人北京正弘奥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仲裁委员会(2016)津仲裁字第109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