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赤峰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景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30民初6149号之一
原告:***,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
被告:赤峰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0505745713,住所地: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新中街东箭桥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赤峰景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57326277X5,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文钟村3幢。
法定代表人:*宇航,经理。
被告:***,男,1974年8月29日,身份号码×××,满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身份号码×××,蒙古族,市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赤峰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景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