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9民初3167号
原告:宁城县利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大宁路C段北环街北侧(五金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杨占永,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占才,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新中街兴宝建材城**楼**厅。
法定代表人:王云鹏,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强,内蒙古峰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城县利通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城县利通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宁城县利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宁素梅
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玮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