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民终8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城县利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天义镇大宁路C段北环街北侧(五金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杨占永,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新惠镇新中街兴宝建材城3#楼12号厅。
法定代表人:王云鹏,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井卫,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
上诉人宁城县利通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峰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井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20)内0429民初4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城县利通电器有限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向本院提交追加当事人申请,要求追加宁城县大双庙镇总校作为本案当事人以查明本案事实,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20)内0429民初41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城县利通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国利
审 判 员 周振卿
审 判 员 张淑丽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