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30民初2980号
原告:赤峰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0505745713,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新中街兴宝建材城**楼**厅。
法定代表人:王云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亮。
被告:***,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居民。
被告:赤峰景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57326277X5,,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文钟村**景泰矿业院内)。
法定代表人:孙道盛,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身份号码×××,满族,居民,住赤峰市。
被告:陈静,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身份号码×××,蒙古族,居民。
原告赤峰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景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静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原告赤峰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缴纳),退还原告5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赤峰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士 文
人民陪审员 郭 志 杰
人民陪审员 李 洪 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 官 助理 江 楠
书 记 员 杨 春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