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37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勉县。
被执行人:锐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高发东方科技园**厂房(华科)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8073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锐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839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锐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17657元(人民币,下同)、报销款差额11659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锐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2504.11元。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32122.27元,其中包含迟延履行利息2806.27元;本院另将执行费381.84元划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已办理领款手续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8390号仲裁裁决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江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