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1293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锐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高发东方科技园1#厂房(华科)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8073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锐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968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08924.6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交纳执行款人民币208924.64元,本院依法向申请人交付该款,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9680号仲裁裁决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3033.87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9680号仲裁裁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