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10025号
10023号案申请执行人:**,男,苗族,1985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沅陵县。
10025号案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被执行人:锐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高发东方科技园1#厂房(华科)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8073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锐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7236、7241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5956元,向***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341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交纳10023号案执行款人民币15956元、10025号案执行款人民币13413元,本院依法向两申请人交付该款,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7236、7241仲裁裁决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10023号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9.34元、10025号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1.2元均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7236、7241仲裁裁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