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锐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8379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8379-8380号 申请执行人(8379号):**,男,汉族,1988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西城丰和家园1栋C座5B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8380号):**,男,汉族,1980年7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军民路防腐厂29栋4**28号,公民身份号码:。 两案共同被执行人:锐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高发东方科技园1#厂房(华科)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8073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锐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7237-7238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锐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1.8379号案12969元(人民币,下同);2.8380号案10960元,本院依法立案。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锐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主动向两案申请执行人支付全部执行款项并向本院递交付款凭证,经本院核查,两案申请执行人确已收到全部执行款项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权利已执行完毕,两案申请执行费共计158.93元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7237-7238仲裁裁决中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江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