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8060、8062-8067、8379-8380号
申请执行人(8060号):**,男,壮族,1985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号,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8062号):***,男,汉族,1960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号*栋******室,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8063号):***,男,汉族,1988年4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市丰乐镇合兴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8064号):***,女,汉族,1992年7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仙人岭路新城花园**栋105,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8065号):***,男,汉族,1990年6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滨海之窗*栋2405,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8066号):***,男,汉族,1976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8067号):***,女,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号桃源村**栋20E,公民身份号码:。
七案共同被执行人:锐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高发东方科技园1#厂房(华科)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8073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锐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七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7233、7225、7226、7239、7224、7235、7240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锐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1.8060号案79279元(人民币,下同);2.8062号案94575元;3.8063号案10809元;4.8064号案4734元;5.8065号案47376元;6.8066号案76890元;7.8067号案8324元。本院依法立案。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锐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支付8060、8062、8065、8066号案件执行款项,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项并申请结案。同时,被执行人已主动向其余三案申请执行人支付全部执行款项并向本院递交付款凭证,经本院核查,其余三案申请人确已收到执行款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权利已执行完毕,七案申请执行费共计4233.93元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7233、7225、7226、7239、7224、7235、7240仲裁裁决中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江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