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营口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被上诉人营口北海新区城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8民终2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远,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春香,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营口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营口北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于建华,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英,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男,该单位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北海新区城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北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连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英,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营口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及被上诉人营口北海新区城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上诉人不服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7)辽0881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1年5月30日,甲方盖州市城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营口北海新区城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乙方辽宁北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签订《营口北海新区碧水路3号桥及电机产业园北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BT代建框架合同》(以下简称“BT代建框架合同”)。该《BT代建框架合同》是否应进行招投标,是否招投标,该涉案工程是否有规划审批手续,相关事实应进一步查清。涉案工程未完工的责任应予分清,是否应给付工程款,应何时给付工程款及利息的给付时间的相关事实应进一步查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7)辽0881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645元,上诉人营口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94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洪稷
审 判 员 秦振敏
审 判 员 朱隆升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弘
书 记 员 朗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