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882执保207号
申请人:营口煜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石佛镇丝瓜村。
法定代表人:**月,经理。
被申请人: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9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煜鑫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煜鑫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具体事项以协助执行或冻结通知书为准。
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赠与或做其他处分,出售时须经本院许可。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财产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