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交广通盘锦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4民初2966号 原告: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广通盘锦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国富,经理。 第三人: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广通盘锦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 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散被告中交广通盘锦投资建设有限公司;2、被告中交广通盘锦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15日,经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被告中交广通盘锦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依法成立。被告中交广通盘锦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原告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原告出资67,410,000元,持股比例为30%,第三人出资157,290,000元,持股比例为70%。被告中交广通盘锦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其它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营盘公路。被告中交广通盘锦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自成立后,一直由第三人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和管理,目前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且两年以上没有召开股东会议,公司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亦无法解决。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中交广通盘锦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的规定。本案中,被告的登记机关为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告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讼,应由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中交广通盘锦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机关为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属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中交广通盘锦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