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飞鹰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陕0114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飞鹰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14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飞鹰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20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并对申请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案款31850元(含执行费500元)。现已将该笔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飞鹰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费已缴纳。就其他申请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已出具道歉信,并向申请执行人方某某。其他执行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4执10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4月14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