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8)豫行申388号
再审申请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联公司)因诉安阳市财政局、安阳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5行终1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再审申请人要求法院确认在涉案政府采购程序中申请人为成交供应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申请人要求法院责令安阳市财政局查处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等责任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申请人要求安阳市财政局查处西安威胜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西安蓝航航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恶意串通等问题,安阳市财政局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四、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中要求法院将与本案有关的涉嫌刑事犯罪问题的相关材料移送有关侦察机关的请求不予支持。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案件中涉嫌刑事犯罪问题的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是法院依职权处理的问题,不是依申请处理的问题; 五、申请人在一个起诉状中提出了若干相互独立的诉讼请求,且其中部分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起诉违反了一个诉讼程序解决一个法律争议的原则,也违反了对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起诉事项不应予以登记立案的原则。本案二审判决适用判决的方式对本案做出处理,裁判方式不当,但判决内容基本正确,对不当的裁判方式本院不再纠正,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综上,美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炉安 审判员  王凤强 审判员  卢 瑜
书记员  白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