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长沙银河中等职业学校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执3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常建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瑞萍,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陕西省宝鸡市。
被执行人:长沙银河中等职业学校,住所地:长沙县榔梨工业园梨江路6号。
法定代表人:邓星平,该校校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银河中等职业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长沙银河中等职业学校应向申请执行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164000元及违约金(以16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79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38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沙银河中等职业学校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其银行账户也已注销。经委托当地法院在被执行人长沙银河中等职业学校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张 宁
执 行 员  白凌河
执 行 员  代发振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智彬
书 记 员  孟庆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