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万茂建筑有限公司

包头市万茂建筑有限公司、内蒙古天风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固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222民初2036号之四
原告:包头市万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金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075578050J。
法定代表人:李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平南,内蒙古乔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悦影,内蒙古乔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天风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万胜壕村农牧业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2MA0PRPR23L。
法定代表人:李福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天龙,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军,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包头市万茂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天风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包头市万茂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万茂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天风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包头市万茂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72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65860元由原告包头市万茂建筑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包头市万茂建筑有限公司65860元。
审判长  朱丽娜
审判员  史小波
审判员  石 慧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振东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