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4财保366号
申请人:新疆新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西路115号信达底商综合楼1栋5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8号8栋1单元,2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新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人新疆新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7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新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70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