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民终19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金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075238865X。
法定代表人:鲁伟秋,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渊,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志,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马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建路**iv>
法定代表人:黄荣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剑,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马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桂1227民初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桂1227民初1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5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剑峰
审 判 员 韦海平
审 判 员 陈一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奕通
书 记 员 兰小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