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4财保1号
申请人:广西德保乾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坡堂村坡堂屯。
法定代表人:蔡琳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卢晶晶,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金穗街50号A幢5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鲁伟秋,董事长。
申请人广西德保乾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9780.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投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五象广场支行账号为4500××××3666的银行账户存款149780.5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269元,由申请人广西德保乾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元营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