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4民初113号
原告:广西德保乾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坡堂村坡堂屯。
法定代表人:蔡琳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晶晶,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金穗街50号A幢5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鲁伟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渊,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春植,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广西德保乾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春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本案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德保乾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德保乾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诉权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德保乾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364元,依法减半收取1682元,由原告广西德保乾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谢皓婷
书 记 员 农碧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