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25执8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
被执行人:何春柳,女,198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吴代东,男,1981年11月6日生,仫佬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代东、何春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1225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22)桂1225执877号。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60534.31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8021元,申请执行费692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款项,并已处分给申请人领取。案件已实际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1225执8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廖萧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良宇
书 记 员 潘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