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25执8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
被执行人:何春柳,女,198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吴代东,男,1981年11月6日生,仫佬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代东、何春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1225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22)桂1225执877号。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60534.31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8021元,申请执行费692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款项,并已处分给申请人领取。案件已实际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1225执8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廖萧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良宇
书 记 员 潘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