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辰凯龙电力有限公司

湖北华辰凯龙电力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921民初1291号 原告:湖北华辰凯龙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汉大道*****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湖北华辰凯龙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龙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凯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62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被告因需要资金,在原告处借款10622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2019年4月4日。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为此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拖欠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做答辩。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此前系凯龙公司员工。2018年10月15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请求凯龙公司借款20000元,2018年10月18日,凯龙公司通过电子转账方式将现金20000元转至**个人账户。其后**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2018年11月21日,双方对账确认**尚欠凯龙公司借款10622元未还,**向凯龙公司出具了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欠凯龙公司借款10622元,2019年4月4日一次性还清。但逾期后经凯龙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以致成讼。 本院认为,**在凯龙公司处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同依法成立,受到法律保护。**依法负有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的义务,**欠凯龙公司借款10622元逾期未还,侵犯了凯龙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凯龙公司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华辰凯龙电力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6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证据目录。 一、原告凯龙公司提交的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 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借条,证明被告身份及借款事实。 2.银行回单、借支单、证明被告请求借款,原告将借款转至被告账户的事实。 3.微信聊天记录及催款告知函,证明原告找被告催收借款的事实。 二、被告**未提交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