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902民初3754号
原告:湖北全洲扬子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孝感市孝南区****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江胜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秋伟,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耀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东山头工业园大教堤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朝、张中青,孝感市孝南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6月27日出生,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
原告湖北全洲扬子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耀坤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湖北全洲扬子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全洲扬子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全洲扬子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1元减半收取1120.5元、申请费985元合计2105.5元,由原告湖北全洲扬子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田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