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祺祯园林苗木有限公司

湖北洲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祺祯园林苗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民终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洲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欢乐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方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爽,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思培,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园林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李花村。
法定代表人:吴秋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吉生,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洲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园林苗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8)鄂0984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湖北洲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园林苗木有限公司2015年7月6日签订的《洲际?观天下项目室外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含景观设计)》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还约定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方案结算。该工程是否按期竣工和验收及双方是否按合同履行竣工验收义务一审法院未查明。2015年12月7日双方签订《洲际?观天下项目室外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含景观设计)》之补充协议,在此之前,工程是否已按2015年7月6日签订的合同施工完毕,是否应进行结算而未结算等一审法院亦未查明,从而导致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8)鄂0984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洲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6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伟
审判员  戴捷
审判员  鲍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喆
书记员程思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