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川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川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琼0107民初3513号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107民初3513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川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新兴街1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209908846X6。 法定代表人:**全,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海南德润科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8728554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西川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海南德润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7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撰稿:*** 校对:** 印刷:***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印制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