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53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晨宸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61618855F。
被执行人:广西川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209908846X6。
被执行人:重庆市智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BN292U。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晨宸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川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智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渝0153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书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民再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等共计175194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16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屋、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川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足额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并支付。至此,被执行人广西川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智摩商贸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重庆市智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智摩商贸有限公司所在经营地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市智摩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3年3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亦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人。本案申请标的1751942元及利息,执行到位标的875971元,未执行到位标的875971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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