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821执10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
被执行人:广西大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振兴路90号2#生产楼2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821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广西大运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广西大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4952元及利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执行费166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大运工程有限公司在广西达庆生物有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有未领取的工程款。该工程款属于广西大运工程有限公司未支取的收入,依法应予提取,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广西大运工程有限公司在广西达庆生物有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有未领取的工程款129053元至本院(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南县支行;主户名:平南县人民法院;子户名:平南县人民法院(2017)桂0821执1019号;子账户账号:100311637150019988000000217)。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权峻
审判员 宋华海
审判员 薛昌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浩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