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铂洋香蕉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大运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23执保2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迎宁,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梅,广西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铂洋香蕉股份有限公司,住广西隆安县隆安华侨管理区侨安路5号。统一社会代码:914501003101395936。
法定代表人:林子海,董事长。
被告:广西大运工程有限公司,住广西南宁市高新区振兴路90号2#生产楼2层。统一社会代码:914501000560223649。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原告***诉被告广西铂洋香蕉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大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广西大运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广西铂洋香蕉股份有限公司涉案工程的工程质保金120000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保单编号:11439003900365560966)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广西大运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广西铂洋香蕉股份有限公司案工程的工程质保金120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从2018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系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的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远松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燕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