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138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莱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工业园金石大道24号(源雅建材公司车间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6801296Q。
法定代表人:冼铭涛,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邝绮梅,广东高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大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振兴路90号2#生产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60223649。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莱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大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9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西大运工程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货款298122元及以298122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22日始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莱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该案受理费5771.84元,减半收取2885.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本次执行到位款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陈官灿
执行员 陈广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简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