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覃某1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981执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北流市。
被执行人***,男,1988年1月13出生,住所地北流市。
被执行人覃某1,女,2011年10月18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
被执行人李存芳,女,1958年5月29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
被执行人覃广达,男,1952年7月22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
被执行人邓玲,女,1979年3月3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
被执行人覃某2,男,2008年1月18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
被执行人广西大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振兴路90号2井生产楼2层;
法定代表人:***。
***与***、覃某1、李存芳、覃广达、邓玲、覃某2、广西大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9民终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某1、李存芳、覃广达、邓玲、覃某2、广西大运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借款30821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890元,申请执行费4523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证券等部门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祖健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林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