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5民初9346号
原告:佛山市莱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源雅建材公司车间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6Q。
法定代表人:冼铭涛,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绮梅,广东高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大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生产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23649。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佛山市莱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大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绮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98122元及利息(以298122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先后向原告购买企口板等货物,期间被告给付了部分货款。现被告结欠货款合共298122元。此后,被告无付款,故起诉。
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没有提供证据,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的证据均予以确认并采信原告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能证实其所主张的事实,被告没有到庭亦没有举证抗辩,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大运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货款298122元及以298122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22日始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佛山市莱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71.84元,减半收取计2885.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2885.9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载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