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桂0123执695号
***、广西大运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铂洋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大运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铂洋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西铂洋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自动将执行款项110000元存入本院银行账户,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财产保全费1058元、申请执行费1400.79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