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10302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亮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安镇星槎里海口工业区之六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66676077W。
法定代表人:何东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汉阳,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全大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体育北路水上活动中心大楼北一楼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MA4UL7QT8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亮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全大装饰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亮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全大装饰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亮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亮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全大装饰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亮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