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606民初10302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亮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星槎里海口工业区之六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66676077W。
法定代表人:何东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全大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体育北路水上活动中心大楼北一楼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MA4UL7QT8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亮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全大装饰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18年7月19日、2018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第一次庭审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全大装饰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东全大装饰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欠款36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以9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日1%计算,自2017年5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000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称,2017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车棚安装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定作停车棚,合同价款90000元,原告依约完成停车棚安装,被告仅支付54000元进度款,尚欠原告36000元,合同履行期间,因被告拖延付款,造成原告工人停工损失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1.答辩人尚欠原告的金额为23600元;2.原告承揽的车棚安装工程,答辩人尚未验收,工程存在瑕疵和隐患。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律师函原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由于原告的工作人员疏漏导致欠款的具体数额有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4月1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为了《钢结构张拉膜车棚安装合同书》,约定:1.乙方安装效果图及制作图要求制作;2.车棚的价格为90000元;3.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3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车棚总款的10%(900元)订金,乙方制造好车棚并把车棚全部材料运输到甲方安装车棚现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车棚总款的60%(54000元)进度款,乙方安装好车棚全部完工,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验收合格后当天支付车棚款余下30%(27000元);4.甲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或无故拖延验收、付款,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标准为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1%累计;5.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在收到甲方总工程金额的10%订金的即日起在20天内完成该车棚,确保按期完工;6.甲方在收到乙方验收通知后(可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应在第二天组织验收,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组织验收,该车棚视为验收已交付使用。
另查,被告向原告出具赔偿通知书,内容具体如下:被告因不按合同付款造成原告开支损失赔偿如下:2017年4月29日货车来回程约1000元,2017年4月29日停工当天误工一天共5人为1500元,2017年5月9日再次过去阳江市党校车棚安装现场车程误工半天为600元,被告负责2000元损失赔偿。
另查,2017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53980元。
另查,2017年9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确定截止至本函发出之日止,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3600元。
在诉讼中,被告陈述,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货款62980元,具体如下:2017年5月8日向原告支付53980元,微信转账9000元,被告其后出具书面意见,关于微信转账的9000元实际是被告公司将现金9000元支付给原告的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尚欠原告报酬的具体金额。被告认为尚欠原告的金额为23600元,本院具体分析如下:1.根据原告发出的律师函,原告抗辩由于疏漏导致货款金额发生错误,本院认为律师函已明确记载截至本函发出之日,被告尚欠货款23600元,属于原告的自认且并无提交充分的证据否定自认;2.根据被告的陈述,由于按照实际工程量,合同总价减少了5400元,合同总价为84600元,结合通过银行转账53980元,现金支付9000元,被告承担损失2000元,余款为23620元,该陈述与原告出具律师函的金额一致;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的陈述更为可信,故被告尚欠原告的金额为23600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的损失2000元,已经计算在上述被告尚欠原告的金额中,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抗辩工程尚未验收,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原告在收到被告总工程金额的10%订金的即日起在20天内完成车棚,同时通过被告出具的赔偿通知书记载2017年5月9日原告再次派人前往安装车棚,可知,原告已经完成了车棚的工程且工程的延迟是由于被告的违约造成即不及时付款,原告安装完车棚后,被告应当进行验收,特别是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发出律师函催款,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提出过工程瑕疵等不符合验收条件,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5日起按照日1%计算,被告抗辩不同意给付违约金,如果法院认定存在违约,违约金过高,本院认为被告未按约定给付余款,存在违约,除资金占用损失外,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他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限,故应以236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结合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及实际履行工程,原告主张从2017年5月25日起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全大装饰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亮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报酬23600元及利息(以23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亮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为712.5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合计13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亮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广东全大装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